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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12/14
標題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內容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

    今日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黃淑英委員並於今日下午與楊芳婉委員共同舉辦「限定責任做護身—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全力推動 背債兒有解了!」記者會,於會中淑英委員表示,為了兼顧照顧弱勢者的權益並維護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目前施行法修法僅將修正後效力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至於一般成年人,考慮到實務上之債權人除了銀行等強勢的債權人外,亦有一般債權人,當時他們是相信整個法律所建構的信用制度、基於善意而願意借款,或有個案已在本法修正前已透過法院確立債權的情況,在政府尚未做過對於信用制度的衝擊做過評估之前,實不宜冒然全面溯及,故淑英委員建議應透過專案方式解決,由政府出面協調成年人因不知保證債務之存在而繼承到龐大債務的問題,依照個案不同做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日前有件好難過的是,有個朋友因為不懂法律,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以要背負母親100多萬的債務.

依照民法的設計,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所以親屬欠的債,除非你幫忙做保證人或提供物品做擔保,或自願承擔,原則上都不須由你負擔他人的債務,除此之外,還有一種可能會要負擔他人之債務狀況就是繼承.
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順序,被繼承人之配偶以外,繼承之順序依: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如果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如果你是繼承人的話,請一定要趕快了解被繼承人是否有負擔債務,如果有的話,就要看看債務與可以繼承的遺產之狀況,決定是否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以免連自己之固有財產都受債權人追討.
如果可以繼承的遺產大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或所繼承之遺產對你具有紀念價值的話,而你想要繼承的話,可能可以選擇限定繼承,而以因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其方式係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4條,第1156條);
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你決定不要繼承的話,請記得去聲請拋棄繼承,其方式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二項前段).

我的朋友的狀況是繼承開始時,他還是個高中生,是成年後才知道需負擔大筆債務的...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做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意思表示,無奈他的父親是一個逃避問題的人,所以沒有為他及他妹妹做相關的意思表示,
雖然最近彰化地方法院有一個英明勇敢的法官做出未成年人得於成年時始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的判決(95年度繼字第1302號),但並非所有法官都是那麼的英明勇敢(因為法無明文).
還有雖有修法之討論,但未成為法條之前,還是請大家要多小心及注意時效的問題,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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