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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以前常聲請大法官解釋,但現在因為已淪為國會三分之一以下的小黨,所以要聲請大法官解釋不再容易.
請參考下面法條.
現在的台灣,是沒有任何立即約束國民黨的機制.是任國民黨率行的台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節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第七條:(節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統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統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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